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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标投标法》:“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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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 07:15: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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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标投标法》:“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现行条例规定: 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修改草案: 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意思是说
1、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针对新规,小编根据网络新闻,整理了需要格外注意的几个点:
1、首先、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而不是“成本价”。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容易产生比较大的争议。
2、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3、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
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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